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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是网络文明贡献者

发表时间:2016-01-12 06:42 来源:成都文明网 责任编辑:杨金祝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10日就“快播”案发表谈话说,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大家必须共同遵守。(1月11日 新华网)

  连日来,各大媒体围绕着“快播”案的是非进行评论。比如,《人民日报》刊发评论员文章,指出对于“快播”案的辩护词不应该赢得掌声;而更多的媒体倾向于尊重法治的精神,期待“快播”案能够获得法律的公正裁决。这些都能够感受到,在互联网时代,每个网络运营商和传播者都应该具备着这样的基本底线,那就是,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够逾越法律的底线。更有甚者,笔者以为,对于网络文明来说,不仅是网络传播者的责任,而是每个人的职责。

  对个人来说,一旦我们“触网”,就成为一个网民。在网络上,需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一方面,需要自身遵纪守法,不发表违背法律底线的言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而能够成为一个洁身自好的“中国好网民”,而这样也就能够助力网络文明的呈现;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在上网的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迹象,不应该漠视和纵容,应该敢于站出来与这样的不法行为作斗争。比如有人散布不良信息,你若发现,就需要通过合法取得进行举报,让这样的不良信息能够消失掉;比如有人侵害自身的合法权利,你必须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从而形成了更好的震慑效应。

  而对于网络运营者来说,诸如“快播”案中的主角王欣等人,他们一旦进行网络传播,势必就会形成一种传播效应,凡是能够接触网络的人都能够成为接受者。既然如此,正如网信办发言人姜军指出的那样: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而不是进行各种狡辩。因为从网络文明的规范性法律内容上看,《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秽物品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且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我国还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严格规范网络运营者行为的利器。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每个人都是网络文明的贡献者。仍旧需要有法律完善的空间,用法律的完善来填补网络文明的漏洞。那就是离不开两个方面的努力:第一,凡是对于违法者,都应该接受法律的严惩,比如“快播”案,必须按照法律的裁决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和严惩,从而为互联网立法确定新规范,也能够减少此类的传播事件;第二,在规范网络文明的立法领域上,我们又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努力,因为互联网的变化瞬息万变,只有紧跟时代脚步,才能够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来维系网络文明的持续性。(李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