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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是与时俱进

发表时间:2020-11-19 22:33 来源:成都文明网 责任编辑:田怀新

  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手段之凶残,影响之恶劣,让社会舆论深感震、十分忧虑。因此,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拟通过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来管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不断攀升,并且朝着低龄化方向发展。正如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半男婴从25楼坠下,黑龙江一名13岁男孩强奸了同村一名14岁女孩,湖南省衡阳市13岁男孩锤杀父母......在公众以往的认知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然而事情的发展现状远比法律规范快得多,这甚至一度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年龄小并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借口,一旦你的行为戕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就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 

  今年两会期间,对于下调刑责年龄的问题,获得了大多数代表委员们的支持,具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个别下调”最低刑责年龄,有助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符合现在民法典的内在精神要求,可以更好的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民法典第19条中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规范,立法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为此仅仅依靠降低刑责年龄不是所有问题的答案,毕竟刑罚只是其中一种解决办法,而解决社会问题需要多方发力、综合施策、多措并举。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一关了之”,给被害人应有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的出路和未来也不能忽视,过早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无形的枷锁可能束缚一生,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惩前毖后、引导成长,还有赖于更加细致和精巧的制度设计。只有实现保护、教育、管束的统一,才是真正对为未成年人负责、对社会和谐负责。 (青白江评论员:青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