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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包钓鱼”事件凸显私企法治短板

发表时间:2016-01-07 14:15 来源:成都文明网 责任编辑:周凤鹃

  1月4日这天下午,一则集团办公室的处罚通报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传开了,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红包是老板自己发的。”据了解,当天有3人在工作时间就抢了红包,其余员工在中午12点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时间抢红包的3人收到了罚款通知。“手气最好的,也就抢了10多元。”有员工表示,这样太不值得了。(2016年1月6日,成都商报)

  发红包的公司董事长罗先生面对记者采访时解释,公司搞燃气,属于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平时要求一直很严。笔者认为员工上班时间抢红包肯定不对,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付了工资福利、提供了工作条件,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当工作优先;但董事长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引诱员工上钩,然后加倍处罚也同样不对,公司处罚员工也要遵循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劳动法,更不能随意为之,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

  首先,私有企业对员工进行财产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从法理上讲,处置公民基本权利须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并没有像行政主体那样依宪法授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部分企业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认为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仅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推广至其他性质企业。

  其次,就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可以作为对员工罚款的标准,罚款也不能因个人的喜怒而超过所规定的限额。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从该公司通报文件上看到其《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玩游戏、网聊、看电影、玩手机等,一经发现一次扣100元”。那么罚款的限度应该是100元,而不是500元。不能因为被处罚者是中层领导或者明知规定而擅自提高处罚金额。例如《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处罚是1到3年,不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法学家或者其他原因而判处10年一样。“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都由老板说了算,只会加剧劳资关系的不平等,并最终损害当事双方的利益。  

  再次,钓鱼执法本身存在问题,钓鱼执法的本质是用自己错误引出别人的错误。即使拥有执法权的单位和个人钓鱼执法也饱受社会所诟病,何况企业老板并没有执法权。如网友们所指出的:员工上班时间抢红包被罚,那老板上班时间发红包“钓鱼”又怎么处理?老板可以监督员工,那谁来监督老板?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用人单位本来就是强势方,而劳动者是弱势方。在私人企业里,无人监督的老板容易只手遮天、为所欲为。但实际上,有些行为是违反劳动法也违背法治精神的。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广大劳动者在认真工作、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同时,应提高法律素养,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都江堰文明办评论员 喻芳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