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广告图.jpg
  • QQ截图20151216150111.png
中国文明网 |成都志愿者网 |成都公益组织服务园 |成都文明网信息报送系统 |成都志愿者在线注册管理系统 |成都文明城市材料报送系统 |成都榜样公众推荐平台

警察执法权不容侵犯

发表时间:2016-01-13 15:49 来源:成都文明网 责任编辑:龚里

  1月12日,湖北宜昌一司机用卫生纸遮挡号牌,并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执勤交警上前拍照取证时,竟遭其辱骂殴打,现场多名群众出来劝阻该男子,让其不要殴打执勤人员,但该男子置之不理,并现场叫嚣道:“老子有钱!老子就是有钱!老子马上就出来,你信不信?”。目前,案件已移交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处理,警方已按涉嫌妨害公务罪进行立案侦查。(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当今社会上,有一些人依仗手里有钱或者所谓“上面有人”,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挑衅公众底线、蔑视警察权威;有一些人,因为自身是弱势群体或其他原因,一遇到事情更愿意通过街头闹事、扩大社会影响来解决问题,无视警察存在;还有些用心险恶的人以警界腐败、民生艰难为借口,鼓噪寻常百姓对抗警察,意图酿成悲剧,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实际上,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首先,个人的身份、地位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对抗警察,对抗的不是警察个体,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的法律。法律是神圣的,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论是高官、大款还是普通群众、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谁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新闻中的当事人,不管他是否真的有钱或者有关系,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不可能逃脱法律应有的处罚。

  其次,个人理由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为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觉得自己完全正确。甚至有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也会觉得自己有非犯罪不可的理由。实际上,这些都是个人的原因,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对抗警察个人理由最充足的肯定是那些身负命案、被抓住会判死刑的亡命之徒,是否逃脱抓捕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或死。在执法执勤过程中,警察并不能准确分辨谁是亡命徒谁不是,只能依照平时训练中的“危险加一”原则进行处置,也就是把危险想得严重一点。例如本新闻中,警察看到当事人遮挡车牌,该合理怀疑车是偷来的或者要掩饰其他犯罪行为,上前取证时遇到暴力反抗应该考虑对方可能是亡命徒而第一时间进行制服,万一该人是暴恐分子或者车上装着炸药呢?

  再次,即使警察执法有瑕疵或者错误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坏人脸上没有刻字”,警察归根结底也是普通人,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准确地瞬间分辨出善恶,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难免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认为警察执法有瑕疵或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都江堰评论员:喻芳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