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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发表时间:2016-01-29 08:39 来源:成都文明网 责任编辑:龚里

  经营病死动物肉类等12种情况将被列入“黑名单”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12种情形的,将被成都食药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曝光,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记者1月28日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成都市将于2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包括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等12种情形。

  据成都市食安办副主任、市食药监管局副局长汤毅介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等途径,对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最终形成的“黑名单”,由市食药监管局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

  据悉,“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此外,“黑名单”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将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整改材料,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审定后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公布。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四川日报)